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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监督法律 镜湖:消防器件设置不契合规则规范 罚5000!

发布时间: 2024-04-25 栏目:视镜系列


  近来,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单位做消防安全查看时,发现一公司消防器件设置不契合规则规范。针对这一状况,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据大队监督员介绍,该场所机械排烟系统未设置手动驱动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机关、集体、企业、工作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装备消防设施、器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安排查验、修理,确保无缺有用。

  (一)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拟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准则、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拟定救活和应急分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装备消防设施、器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安排查验、修理,确保无缺有用;

  (三)对修建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无缺有用,检测记载应当无缺精确,存档备检;

  (四)确保分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通,确保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契合消防技术规范;

  单位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件或许消防安全标志的装备、设置不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或许未坚持无缺有用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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