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4-06 栏目:呼吸阀系列
建立健全衡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修订,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12]47号)
1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13]23号)
15)《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13]32号)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中心,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属地政府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意外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5)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充分的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合理规划利用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为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表面接触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易引起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6)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指不能归入上述5类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是指危险化学品的险肇事故,即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人们不希望的意外事件,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罐体、车辆倾倒或倾覆,可能但未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事故。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衡阳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送过程中发生的,需要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超出事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处置能力需要协调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事发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辖区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衡阳市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555家,其中:生产企业41家、经营企业408家(市级发证,含加油站336家)、危货运输企业31家。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氯、液氨、汽油、柴油、甲醇、石脑油、甲苯、二甲苯、乙炔、氢气、煤气、二氧化硫、氟化氢、氯乙烯单体、天然气、电石、发泡剂AC、氯酸钾、高氯酸钾、双氧水、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氟酸、甲醛等。
衡阳市城区共有危险化学品企业226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7家(代表企业主要为衡阳松木经开区的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衡阳恒光化工有限公司、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衡阳市骏杰化工有限公司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88家(含加油站53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21家。
1)成品油长输管道。中石化湖南成品油长衡郴输油管道二期,2014年6月已建成投运,衡阳境内共计约168公里,其中衡东县、衡南县境内108公里、耒阳市境内59.8公里,同时建设配套油库2座(分别为衡东大浦油库和和耒阳油库,其中大浦油库设计库容为5.6万立方,于2014年6月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耒阳油库设计库容为2万立方,目前在建),管道设计输油量270万吨/年,设计压力9.5Mpa。
2)天然气长输管道。中油金鸿湘衡天然气输送分公司次高压管,衡阳境内共90.19公里,其中湘潭-衡阳长输管线公里,衡阳-衡阳县支线公里。长输管道途径我市衡山县、衡阳县、石鼓区,管径为D457,设计压力3.0Mpa,设计输气能力为3亿立方米/年;衡阳县支线途径石鼓区、衡阳县,管径为D273,设计压力1.6Mpa,设计输气能力为8200万立方米/年。
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现在的状况进行分析,我市能可能引起较大危化事故的危险源有:建滔化工液氯生产装置、液氯储存装置、氯乙烯单体生产储存装置、电石库;各合成氨装置;达德公司、燕京啤酒等企业制冷用液氨储罐区;太阳植物公司甲醇储罐区;衡利丰、利德友等陶瓷企业的煤气站;恒光化工、水口山八厂、五矿铜业(湖南)公司等企业的大型硫酸储罐区;中石化大浦油库、中石油大浦油库;等等。
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主要事故类型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油气管道泄漏事故;液氯、液氨、发烟硫酸、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质泄漏引发的中毒事故。
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安委会下设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结构图如下:
2)确定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统筹危险化学品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5)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于市安监局,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应急工作副局长担任。
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平台建设;建设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4)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6)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1)市政府办: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4)市公安局:制定全市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和剧毒化学品丢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5)市消防支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协助调查火灾原因;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抢险。
6)市卫计委: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环境质量及污染监测数据,供应急指挥部综合决策,确定警戒控制区域范围;负责组织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指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工程抢险抢修物质、器材以及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群众的食品、饮水保障;负责事故中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临时疏散点、被服等。
1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市气象局: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15)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所需重要生活物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市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保障救援现场的通信畅通。
16)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7)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可委托或指定副总指挥代替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新闻舆情组、善后工作组、调查评估组10个应急工作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方案;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5)及时向市安委会、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2)负责应急指挥部指令的接收与转发,做好现场指挥部会议管理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以及对外发布文件的草拟工作;
(3)承担现场指挥部的值守工作,收集、汇总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编制信息简报并上报;
(4)负责调配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力量和资源,向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支援;
(5)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事发企业
(1)实施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设备冷却、喷水隔爆、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等工作;
(2)及时控制危险源,隔离事故系统与其它生产、生活系统,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成员单位:市交警支队、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事发企业
(4)做好失联(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工作,承担事故中失联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1)对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2)承担抢险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为指挥部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成员单位:衡阳市医疗急救中心、衡阳市疾控中心、衡阳市职业病防治院、衡阳各骨干医院
(1)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
(2)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
(1)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2)做好抢险救援人员后勤(就餐住宿、会务安排、生活设施、人员安排和资金调配等)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办等相关单位、事发企业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方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安监局、事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1)做好受灾群众、死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
(2)初步核实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订改进措施。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加强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工作。针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采取企业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视频监控、自动控制、规范作业场所安全标志标识和市安监局定期督促检查的方式实行监督管理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通过各政府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基层信息员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线)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2)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予以发布,并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计事发地的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以及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等级(Ⅱ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1)获悉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公民及组织,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线)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属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属地县(区)安监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县(区)安监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省安监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县(区)安监局、市安监局、省安监局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应急管理部。
2)县(区)安监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上报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告市政府;
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应急管理部。
5)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前几款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发地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较大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无需抢救人员,未造成环境危害,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响应,直接进入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相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2.超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其与本预案对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进行研判,经确认为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确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施救”的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2)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1)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4.4.3 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1)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决策和建议;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警戒保卫组将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抢险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监视测定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视测定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援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危险化学品不同类型事故处置措施及典型设施和场景应急处置时注意事项见附件8.3。
如果预计危险化学品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最迟要在事故发生后8
小时内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应急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2)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助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助工作迅速到位
。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局统一实施。对参加救援的企业所损耗的物料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aa5.2现场监测和恢复
应急结束后,由市安监局和市环保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监测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环境污染有毒有害因子进行检测、评估,彻底消除事故及其救援过程留下的安全隐患。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安监局牵头,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衡阳松木经开区企业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员、衡阳松木经开区消防中队队员为骨干),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衡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a
市安监局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出现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不足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物资和装备。a
1)市经信委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设施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建立统一的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a6.4
1)市卫计委负责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市安监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区及来源。医疗救护组要组织本组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有几率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经费保障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经市安监局制定计划,市财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主要包括应急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市有关部门按照《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1)单项演练:市安监局负责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实战单项演练,通过演练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抢险能力、处置过程中的应变能力以及各部门的整体协调配合能力。组织演练时,各不同类型事故均要有详细的演练计划,有明确的演练目的和内容,要注意演练人员的自身安全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演练后要对应急方案做评估。
2)对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的抢险演练,要有针对性,要考虑到事故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不断更新演练的内容,也要考虑到突发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制定多套救援抢险方案。
3)综合演练: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练,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主要演习专业救护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火灾控制,现场环境状测定,周围容器的隔热降温防护,受伤人员的搜救,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
主要演练专业救护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火灾控制,现场环境状测定,泄漏区域防爆隔爆保护,泄漏点堵漏,周围容器的隔热降温防护,中毒人员的搜救,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
模拟演练必须与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并进行,演练前要制订周密的演习计划,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练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结合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本预案,并将演练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本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宣传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要做好对受影响区域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
月份组织一次公众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内容有:我市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的性质与应急特点,事故警报与通知的规定,基本防护知识,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在污染区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简易消毒方法等。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颁布后,各单位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专项学习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工作。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市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a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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